「修復式司法」是法務部近年來大力推動的項目,自民國99年9月1日在士林、板橋、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宜蘭、澎湖等8個地檢署試辦,期間至今年6月30日止。法務部將一邊試辦、一邊評估成效,最後再研擬是否推動全國實施。
一名張姓婦人在水果行拿了水果和青菜尚未結帳就走出店外,店家要求張婦支付新台幣2萬元賠償金,否則報警處理。張婦最後被依竊盜罪移送地檢署,檢察官開庭後,經詢問當事人同意進入修復式司法,最後水果行老闆決定接受道歉,願意無條件撤回告訴。
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云綺表示,用刑責懲罰加害人,不一定能讓被害人感到寬慰,有時被判勝訴仍耿耿於懷,「修復式司法」主要在心理層面給予協助,讓雙方「把心結解開、把話說開」,傾聽彼此的聲音,藉此機會修復創傷,讓彼此都能走出陰霾。
法務部指出,適用「修復式司法方案」案件,原則上為3年以下徒刑的二審定讞輕罪,例如竊盜、侵占、詐欺恐嚇等罪,至於性侵害、兒童虐待、家暴、性騷擾等案件,因犯罪過程高度敏感,不列入試辦範圍。◇
責任編輯:李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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