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學生的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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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7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7月6日華盛頓報導)最近,美國一起涉及學生言論自由權的案子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這個案子的起因是,一名高中生因為校長阻止他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打出寫有“抽大麻,為耶穌”字句的橫幅,就把校長告上聯邦法院。他狀告校長限制了他的言論自由權,並要求得到經濟賠償。聯邦下級法院的裁決莫衷一是。有的支持學生,有的支持校長。這個案子最後呈遞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會受理此案目前還不清楚,但是,如何權衡未成年人的言論自由權和學校行政人員管理學生的教育職權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已經引起各界人士的思考。

*高中生打出的橫幅引發爭端*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和出版權。美國人為了捍衛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訴諸法庭的情況比比皆是,即使是未成年人,他們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也非常強。

2002年1月,冬季奧林匹克火炬接力跑經過美國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州朱諾地區,為了慶祝這一盛舉,沿途的朱諾-道格拉斯高中准許在校學生暫時停課,並在老師的指導下到校門口觀看。校拉拉隊列隊表演,樂隊奏起了樂曲,一片喜氣洋洋的場面。就在火炬經過時,站在學校街對面的幾名高中生突然打出一條巨大的橫幅,橫幅上寫有“抽大麻,為耶穌”(Bong Hits For Jesus)的字句。

Bong Hits俗稱大麻。眾所周知,大麻是一種毒品,而耶穌被基督徒視為人類的救主,基督教的教導是反對吸毒的。

朱諾-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長看到這個橫幅後非常震驚,因為橫幅上的言論違反了學校的反毒品政策,於是她跑上前去要求學生們把橫幅拿掉,但是其中一名學生約瑟夫.弗雷德里克拒不服從。校長只得把橫幅沒收,並勒令他停課10天。

*學區教育委員會支持校方決定*

約瑟夫.弗雷德里克後來向他所在的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申訴,教育委員會表示支持校長對他採取的處罰行動,但是同意減輕處罰,將他停課的時間縮短。

朱諾學區總監佩吉.考恩(Peggy Cowan)表達了教育委員會的立場。

她說:“我們認為,教導學生們有關非法毒品的危害並阻止他們吸毒是我們教育使命的一部份。我們努力創造一個無毒品的學校環境。聯邦政府為全美各地的公立學校提供了『無毒品學校撥款』,接受撥款的學校必須保證,他們會不斷教導學生,讓他們知道吸毒和擁有非法毒品是違法的,而且是有害的。我們還制定了校規,禁止學生穿著帶有鼓勵吸毒字樣的衣服或展示這方面的信息。朱諾-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長看到她的學生打出寫有『抽大麻,為耶穌』字句的橫幅後,認為它有鼓勵吸毒的意思,因此她決定把這個橫幅拿掉。”

*約瑟夫.弗雷德里克的觀點*

但是,約瑟夫.弗雷德里克本人辯駁說,他打出這個橫幅只是為了搶鏡頭,並沒有其他意思。在向學區教育委員會申訴失敗後,他把他所在的朱諾-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長以及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一同告上了聯邦地區法院。

道格拉斯.肯普.梅茨(Douglas Kemp Mertz)律師為他提供了法律辯護。他說:“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公民的權利,人們有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展示任何內容的標語,只有少數情況例外,例如,如果發表淫穢或立即導致破壞及暴力行為的言論,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在這個案子中,學生打出的橫幅不屬於這類言論,這個橫幅沒有任何用意。校長不能因此就懲罰學生,她沒有這個權力。”

美國民權聯盟阿拉斯加分部為約瑟夫.弗雷德里克打這場官司提供了資金和法律援助。約瑟夫.弗雷德里克在訴狀中要求法庭下令朱諾學區停止對學生採取類似的行動。他還要求校方把他停課的處罰從學校記錄中抹去,並為此向他提供經濟賠償。

*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的立場*

密西根州持保守立場的公共利益律師事務所–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的艾德華.懷特(Thomas White)律師提出了相反的觀點。他說:“校長是因為擔心從校門口經過的人會認為橫幅上的內容代表了朱諾-道格拉斯高中的立場才下令學生把橫幅拿掉的。另外,『抽大麻,為耶穌』所表達的信息違反了學校制定的反毒品政策,容易給人造成學校贊同吸毒的印象。”

代表阿拉斯加州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的律師之一埃里克.黑根(Eric Hagan)持相同的看法。他說:“公立學校,特別是那些根據美國國會《安全和無毒品學校和社區法》接受聯邦撥款的公立學校,必須反覆向學生傳達一個明確的信息,那就是,吸毒是違法的,而且是有害的。大多數學校除了向學生傳授有關非法毒品的常識外,還制定了預防及懲罰措施。校方告誡學生,如果他們的穿著或發表的文章有贊同吸毒、酗酒和抽煙的內容,這在學校的環境下是不恰當的。”

*聯邦下級法院做出不同的裁決*

2003年,阿拉斯加州聯邦地區法院做出有利於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和朱諾-道格拉斯高中校長的裁決。裁決指出,學生們當時觀看冬季奧林匹克火炬接力跑,是學校組織的活動的一部份,因此,在這期間如果出現贊同吸毒的言論,學校負責人完全有權斟酌處理。針對約瑟夫.弗雷德里克提出的經濟賠償,阿拉斯加州聯邦地區法院給予朱諾-道格拉斯高中校長豁免權。

但是,約瑟夫.弗雷德里克不服,繼續向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這次做出有利於他的裁決。裁決說,朱諾-道格拉斯高中的校長和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侵犯了憲法賦予約瑟夫.弗雷德里克的言論自由權。裁決說,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論沒有擾亂學校的活動或教學任務,那麼,他就有權發表自己的言論。裁決還說,校方不能因為學生的觀點和政府實施的政策不一樣就對學生實行審查或懲罰。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沒有給予校長經濟賠償的豁免權。

由於在聯邦下級法院打得難解難分,阿拉斯加州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通過律師在2006年初作為起訴方把這個案子呈遞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這個時候,被起訴方約瑟夫.弗雷德里克早已經進入大學讀書,目前正在中國教授英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會審理此案,現在還不清楚。由9名大法官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必須得到4名大法官的同意才能受理一個案子。

*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決*

下面我們要回顧一下聯邦最高法院過去審理的幾起涉及學生言論自由權的案子,以此推斷它對這個案子可能會做出甚麼裁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過去主要審理過三起涉及學生言論自由權的案子。第一個案子發生在越戰時期。當時,愛奧華州幾名中學生以佩戴黑紗的方式抗議越戰,校方以違反校規為由勒令他們暫時停學,他們的父母因此把校方告上聯邦法院。聯邦最高法院1969年裁決說,學生佩戴黑紗沒有影響學校的教學活動,也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因此他們的行為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個案子從此確立了未成年人的言論自由權。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對另外一個案子又裁決說,淫穢的言論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1986年,華盛頓州一名高中生在推選學生會領袖的演講中大量使用和性有關的言論。校方認為,這名學生在演講中使用淫穢下流的言論,嚴重干擾了學校的教學活動,因此勒令他停課三天。這名高中生的父母不服,把學校一直告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校方對學生發表的下流、粗俗、淫穢以及具有冒犯性的言論有權加以阻止。

這項判決後不久,聯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個案子中再次對學生的言論自由權做出限制。密蘇里州一所高中的校長在得知校報準備刊登有關未成年人懷孕以及離婚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的文章後,以內容不宜發表為由下令把文章從版面上撤去。學生們以侵犯他們的言論自由權為由把學校告上法庭。1988年,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雖然文章是由學生們自己撰寫和編輯的,但是報紙卻是校方贊助的,而且有學校的名字在上面,因此,校方對於它認為不合適的言論加以限制是允許的。

喬治亞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索尼亞.韋斯特(Songja West)認為,阿拉斯加州朱諾-道格拉斯高中學生約瑟夫.弗雷德里克提出的訴訟和上面提到的第一個案子更為相似,因為它們都涉及學生個人的言論和觀點。

索尼亞.韋斯特教授說:“根據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決,學生的言論自由權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特別是當他們在校園外面以個人方式發表言論時更是如此。約瑟夫.弗雷德里克是在校園外面打出那個橫幅的,校方當時也允許學生離開課堂去觀看奧林匹克火炬接力跑。這個活動不是教學大綱的一部份,也不在課堂的教學範疇之內。因此,他個人的言論表達應該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聯邦最高法院面臨進退維谷的局面*

上面我們提到,由於聯邦下級法院在涉及學生言論自由權的問題上不能做出一致裁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被要求就這個問題做出最後的定論。聯邦最高法院即使同意受理此案,就以往的裁決來看,結局如何似乎很難預料。

喬治亞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索尼亞.韋斯特指出,如果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受理此案,並推翻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這將給現有法律帶來很大的變化。她說:“這樣的裁決意味著,校方對一系列廣泛的言論會比從前有更大的審查權,如果校方認為某些言論不恰當,或者它不贊同學生的某種觀點,它就可以因此對學生的個人言論表達實行審查。”

反之,如果聯邦最高法院維持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又有可能給全美公立學校的招聘工作帶來困難。為阿拉斯加州朱諾學區教育委員會辯護的埃里克.黑根律師表達了這種擔心。他說:“這個案子的判決對公立學校行政人員的豁免權將產生重要的影響。目前,公立學校本來就很難招收到合格的行政人員和教師,如果教師因為實施校規就要因為民事訴訟做出賠償,這樣嚴厲的對待將使學校今後更難招聘工作人員。”

約瑟夫.弗雷德里克的律師道格拉斯.肯普.梅茨強調了言論自由權的重要性。他說:“美國法律的支柱之一就是言論自由。這個權利雖然不是絕對的,但卻是強有力的。美國法庭一再重申,對於那些讓我們感到不舒服、啟發我們思考以及向我們提出挑戰的言論,我們必須採取寬容的態度。”

密西根州公共利益律師事務所–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律師艾德華.懷特(Thomas White)認為,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決把雙方的利益都考慮在內。他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決既給學生們某些權利,也讓校方行政人員有控制學生言論的權利。問題是如何劃定界限。甚麼時候學生的言論表達是允許的,甚麼時候這一言論表達干擾了學校的教學,我認為,這些是教師們應該解決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很難在這個問題上給予一個明確的界定。”

*聯邦最高法院做出明確判決*

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6月25號明確裁決說,如果學生在學校活動中宣傳非法毒品,校方可以對學生進行處罰,而且這麼做不違法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判決書中指出,我們裁定,學校可以採取措施,保護在他們看護之下的人不受有理由被認為是鼓勵非法使用毒品的言論的侵害,這個裁決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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