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重要條文包括增訂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分攤。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在告發與檢舉獎金部份,修正條文采分離課稅原則,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稅額。
4/24/2006 11:31:3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