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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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以防串證裁押 辯方將抗告

【大紀元4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林雅麗/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審判長陳德民、法官孫曉菁及唐於智合議認為,陳哲男疑涉及司法黃牛案,陳哲男也當庭坦承收了梁柏薰七百一十一萬元,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供詞與之前不符,與證人楊振豐、劉幸宜等人有重大出入,加上尚有證人未到案,陳哲男有串證之虞,昨晚十時四十分裁定將他羈押禁見。

陳哲男委任律師蔡建賢昨天深夜發表聲明,針對台北地院裁定陳哲男聲押獲准一事表示,陳所涉係五年以下之刑期,應無羈押之必要,此外也無所謂勾聯串供之嫌,因此將對此一裁定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合議庭也指出,依檢方資料,尚看不出陳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的貪污詐財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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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貪污? 刑責差很多

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林慶川/特稿

陳哲男到底被認定是「普通級」騙徒、抑或是運用高官職權、甚或冒串總統之名的「高級騙徒」?昨天檢審之間有一番轉折與角力。

檢方先是認為陳涉及普通詐欺罪,但這兩天連續傳訊後案情有變化,認為他構成罪刑更重的「利用職權詐取財務」貪污罪,也就是所謂的「高級騙徒」,但審方仍認為尚不構成, 未納入此罪裁押。

目前全案仍在偵辦中,陳哲男所涉不同的罪名,將牽繫他的官司命運,如果只被認定涉及詐欺罪,犯的是五年以下輕罪,實務上被判二、三年已經不得了;但若被認定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罪刑最低從七年起跳,成為重罪被告。

法界認為,陳哲男是輕罪被告、還是貪污重犯,未來將是本案的焦點。

陳哲男在本案中先被控欺騙梁柏薰,要梁拿錢出來就可幫忙擺平官司,但他根本未去活動,故所涉罪行是詐欺。

但檢方偵辦過程中,又認為以他當時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相關證人也指述他拍胸脯表示,以他的職權影響力「沒有辦不到的事」,此舉使他確有企圖以其職權影響司法案件的可能性,因而被檢方認為涉及貪污重罪。但昨天台北地院等不少檢審界人士,認為貪污罪刑,在構成要件上應採「限縮原則」,不宜輕易認定貪污,所以院方雖裁准羈押,但是未以貪污罪收押。

4/8/2006 8:40: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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