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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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可孔子商標 台經部智慧局坦承疏失將予撤銷

【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四日電)中國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向台灣申請「孔子」、「孔子學院」、「孔子講堂」商標註冊,獲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許可,引發質疑。智慧局今天坦承人為疏失,有意撤回「孔子」商標許可,已依法要求申請人在30天內提出補充說明。

中國大陸教育部相關法人-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在國際間設立「孔子學院」推廣漢語教育,並在今年4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向智慧局申請「孔子」、「孔子學院」、「孔子講堂」等商標註冊,智慧局予以核准。

智慧局商標權組內部品質覆核小組11月進行覆核時,認為以「孔子」兩字作為註冊商標適切性有待商榷,展開補救作業。

智慧局表示,著名人物或歷史人物原則上是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例如林肯牌汽車、莫札特巧克力、富蘭克林基金等,只要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與人物聞名事蹟無關即可,但也有些國家從嚴處理,一律禁止以名人人名作為商標註冊。

智慧局表示,以「孔子」申請案來看,當初申請人是把孔子、孔子學院、孔子講堂等十多件相關申請案整批送審,孔子學院或講堂的商標爭議性較低,但若僅以「孔子」兩字作為教育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欠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效,將撤銷這項商標註冊。

智慧局已依商標法規定,在11月5日發函要求註冊人在30天內陳述意見,依法最多展延一個月。

11/14/2007 5:18: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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